參與香港虛擬資產業務,核心挑戰在於準確界定具體活動的權責歸屬與合規界限。香港特區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分業監管與「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穩定幣條例》下構建起層次分明的法律與發牌體系。
架構全景:機構職權與法規依據
香港虛擬資產監管體系依據底層金融活動的法律實質,由四個主要機構分工行使政策制定、審批發牌與市場監察職責:
| 監管機構 | 管轄業務範疇 | 法定與政策依據 |
|---|---|---|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SFC)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虛擬資產基金管理、虛擬資產投資諮詢,以及代幣是否具備「證券」屬性的定性判斷。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
|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 HKMA) | 法幣掛鈎穩定幣(FRS)發行人牌照審批、銀行體系虛擬資產業務風險審慎監管、代幣化存款與金融市場跨機構結算基礎設施。 | 《穩定幣條例》(第656章)、《銀行業條例》及審慎監管指引。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 / FSTB) | 頂層立法規劃、公共政策磋商、條例修訂草案制定及政府政策宣言的統籌公布。 | 政府政策文件與立法會修例草案。 |
| 香港海關(Customs) | 場外找換店(OTC)與實體兌換店的合規監管(屬諮詢擬議方向,尚未正式完成立法落地)。 | 打擊洗錢框架下的場外交易專項立法建議。 |
實務運營中,單一企業可能涉及多個牌照交疊。若機構同時涵蓋代幣交易撮合、投資組合諮詢與鏈上資產託管,監管視角將拆解為獨立的受規管活動分別評估,並要求滿足各自的資本適足率與內部審計指引。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雙軌牌照與准入準則
雙軌制度:SFO 與 AMLO 牌照疊加
為全方位覆蓋不同代幣類別,香港並未另立單一主法,而是採取法規嫁接方式:
- 平台若提供具備證券性質代幣的交易撮合,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SFO)項下的受規管業務,須申領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與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
- 針對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幣),則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AMLO)第5B部,向證監會申領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牌照。
依據證監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指引,申請人可透過綜合表格一次過遞交兩套審批申請,但仍需分別對應兩套法規的適格標準。
過渡期關鍵歷史節點與刑事責任界限
VATP 發牌體系於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實施,當日即標誌著在香港未持有牌照且不符合過渡豁免而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正式構成刑事罪行。針對新政施行前已在香港具備實質業務的原有營運商,證監會設立了過渡期保障機制:
- 原有營運商必須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或之前正式向證監會呈交完整的牌照申請,方有資格在審批過渡期內被「當作獲發牌」(Deemed-to-be-licensed)繼續營運;
- 逾期未交申請者,必須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完全終止其在香港的全部營運活動,並停止向香港公眾推廣業務;
-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在港營運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服務的平台,均須實質獲批牌照或處於官方認可的被當作獲發牌過渡名單中,否則即構成非法無牌營運。
資金、託管架構與零售准入標準
持牌平台日常營運須嚴格執行資產保護機制:
- 資產隔離與錢包比例:客戶資產須全額託管於獨立的全資附屬信託公司。原則上至少 98% 的客戶虛擬資產必須存放在冷錢包(線下深冷儲存)中,熱錢包在線比例嚴格限制在 2% 以內,且私鑰簽名權限須落實多方安全計算(MPC)或多重簽名技術並具備第三方審計記錄。
- 財政資本與補償保障:持牌法團須常態維持不低於 500 萬港元的實繳股本與足額流動資金,並按儲存虛擬資產總值配置獲認可的商業保險或銀行擔保信託安排。
- 零售投資者准入:持牌平台可透過牌照升級向零售散戶開放交易,但僅限於「合資格大型虛擬資產」。資產必須獲納入至少兩個獨立且信譽良好的指數提供商所編製的傳統金融核心指數(如比特幣 BTC 與以太幣 ETH)。交易前,平台須落實知識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分析及設定年度交易限額。
穩定幣條例:法幣掛鈎穩定幣的穿透式規管
依據香港法例第656章《穩定幣條例》,金管局獲授權為法幣掛鈎穩定幣(FRS)的發牌主體,建立涵蓋發行、儲備、兌付及日常推廣的專項制度。

牌照涵蓋範圍與核心門檻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必須依法向金管局申領穩定幣發行人牌照:
- 在香港境內發行法幣掛鈎穩定幣;
- 在香港境外發行但錨定或聲稱錨定港元(HKD)價值的穩定幣;
-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非持牌的法幣掛鈎穩定幣。
- 最低實繳股本:申請人須常態維持不少於 2,5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足額實繳資本。
- 100%優質儲備資產:儲備資產市值必須在任何時點至少等於流通代幣面額的 100%,資產僅限存放於獲認可金融機構的高流動性資產(如短期國債、中央銀行高信譽票據、現金存款),禁止進行高風險槓桿借貸。
- 強制兌付權利:持有人享有隨時按面值法定貨幣進行贖回的法定義務權利,發行人必須在一個營業日(T+1)內無條件處理贖回請求。
- 禁止計息:發行人及其推廣者不得向持有人就持有穩定幣直接或間接支付利息,明確防範其異化為吸儲或影子銀行工具。
政策宣言脈絡:從確立定位到代幣化金融深化
香港特區政府先後公布兩份重要戰略文件,引導產業政策與法律落地的推進節奏:
- 2022 年《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明確了香港接納虛擬資產的政策立場,提出透過審慎監管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的方針,確立了綠色債券代幣化、數碼港元試點及 VATP 雙軌立法等早期核心支柱。
- 2025 年《香港數字資產發展政策宣言 2.0》:聚焦「LEAP」核心策略框架,從被動合規全面拓展至主動賦能:
- L(Legal & Regulatory Framework):優化法規環境,推動場外交易(OTC)及數字資產託管人(Custodian)專項牌照制度的諮詢立法;
- E(Expansion of Product Suites):擴大代幣化綠色債券、貨幣市場基金(Tokenised MMF)及合規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產品品類;
- A(Application & 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推動真實商業支付、跨境貿易結算場景落地;
- P(People & Talent Development):加速具備區塊鏈架構與金融合規複合背景的人才引進與儲備。
在銀行等金融中介方面,對於持牌銀行與認可機構(AI)擬涉足虛擬資產業務,《證券及期貨條例》維持傳統金融的「註冊機構」聯動體系,金管局與證監會透過持續發布的聯合通函明確要求:機構在開展分銷、交易諮詢或資產代管前,須依法向金管局與證監會進行預先申報並滿足內部風險隔離要求,而非享有全免牌照特權。
金融基建進展:Ensemble、mBridge 與數碼港元
合規框架依託底層金融基建逐步落實至真實金融體系:
- Project Ensemble(沙盒至試點):金管局主導的批發型央行數碼貨幣(wCBDC)試驗平台。金融機構透過沙盒深入測試以代幣化存款完成代幣化資產(如碳信用、電子提單、固定收益基金)的貨銀兩訖(DvP)原子結算,顯著壓縮交易對手風險。
- 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Project mBridge):由金管局聯同多家參與中央銀行持續推進的跨境多邊結算基建,實現不同央行數字貨幣跨幣種、即時(PvP)去中心化結算。該項目在國際清算銀行(BIS)創新樞紐於 2024 年底依原訂工作計劃完成階段性孵化並移交後,現由各參與央行共同全面運維。
- 數碼港元(e-HKD+):金管局持續推行多階段先導試驗,涵蓋可編程支付、離線交易及代幣化資產在零售與商業場景下的結算可行性。
合規審查與執法:防範無牌黑天鵝
自 2023 年 JPEX 事件爆發後,證監會與香港警務處成立了專責打擊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工作小組,監管邏輯由被動核對轉向常態化透明公示。證監會定期在官方網站更新四份核心名單:
- 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
- 結業存續及被當作獲發牌平台的進展清單;
- 牌照申請已被撤回、拒絕或退回的名單;
- 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警示名單(Alert List)。
任何未獲牌照卻在港註冊公司、向公眾投放戶外廣播廣告、或委託公關網絡向香港境內散戶招攬業務的機構,均將觸發《打擊洗錢條例》下的違法執法程序,面臨實體搜查、法律凍結及刑事檢控。

業務參與者的合規路徑指引
| 市場角色 | 優先審視事項與行動基準 |
|---|---|
| 交易平台運營商 | 落實雙軌牌照申請;儲備足額資質的持牌負責人員(RO);提前完成獨立託管信託架構及 98% 冷錢包離線多簽測試;簽訂獲批的商業補償保障。 |
| 穩定幣發起方 | 核對是否觸及港元錨定或面向香港發行;籌措 2,500 萬港元實繳股本;在本地獲認可金融機構建立全額隔離儲備帳戶;確立 T+1 兌付流程。 |
| 託管與 OTC 服務商 | 跟進財庫局與證監會關於場外交易與專業託管牌照諮詢文件的最新條例草案草擬,預先排查客戶盡職審查(CDD)與打擊洗錢監控工具。 |
| 個人與機構投資者 | 交易前核對證監會持牌清單;避免在警示名單機構開戶;留意稅務責任——香港雖然通常不徵收資本利得稅,但若被稅務局判定為以營業獲利為目的的經常性交易活動,利潤仍須按規定申報香港利得稅。 |
免責聲明:上述內容僅供政策架構解析與合規知識普及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稅務、審計或個人投資決策建議。相關法例、牌照核發名單及監管監察要求,應以香港特區政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最新官方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解答(FAQ)
Q1:個人散戶可以在香港合規交易哪些虛擬資產代幣?
散戶目前僅能在獲證監會正式發牌並獲准開放零售業務的交易平台,買賣符合「合資格大型虛擬資產」標準的代幣(如比特幣 BTC 與以太幣 ETH)。代幣必須被納入至少兩個獨立指數編製機構的主流指數中。各類算法穩定幣、衍生品合約、空投促銷代幣及高風險借貸質押業務,目前均未向零售投資者開放。
Q2:境外機構若不在香港設立實體,是否不受《穩定幣條例》管轄?
並非如此。若境外機構發行的穩定幣錨定港元,或者該機構透過互聯網、社交媒體、跨境宣傳等方式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指明穩定幣業務,即會觸發管轄條款。無牌在港積極推廣亦屬於違法行為,金管局有權進行跨境監管通報與執法協查。
Q3:在香港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產生的利潤需要交稅嗎?
香港稅制一般不徵收獨立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但如果納稅人的虛擬資產交易頻次、買賣規模、持有週期和運營模式被香港稅務局認定為「營業性行為」或「貿易活動」(Badges of Trade),相應利潤將被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利潤,須依法繳納香港利得稅。
Q4:商業銀行若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業務,是否享有牌照豁免特權?
不享有實質豁免。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認可銀行等金融機構以「註冊機構」身份納入證監會監管,金管局與證監會對銀行從事分銷、交易託管及諮詢業務制定了嚴密的穿透性風險指引,要求落實客戶資產法定隔離並進行預先申報,標準不低於一般持牌法團。
